【港區國安法】律政司:制定港區國安法是合法行使國家主權 符合國際做法

政治

發布時間: 2021/10/13 20:15

最後更新: 2021/10/1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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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發聲明指,港區國安法符合國際上維護國家安全的做法。(資料圖片)

針對聯合國特別報告員就港區國安法發表的聲明,律政司今發回應指,制定港區國安法,是合法行使國家主權及符合國際上維護國家安全的做法,強調律政司的檢控人員必定按照港區國安法和本地法律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律政司表示,港區國安法明確指出,特區應當依法保護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但有關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公約》訂明可在有必要保障包括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情況下,依法律規定對部分權利和自由作出限制。

聲明強調,律政司的檢控人員必定按照港區國安法和本地法律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所有檢控決定是基於可接納證據和適用法律,案件不會因涉案人士的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處理上有所不同,律政司在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並符合公衆利益的情況下,才會提出起訴。強調律政司一直以專業和公正的態度履行憲制職責。《基本法》第六十三條亦明確指出,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聲明續指,法官在處理涉及港區國安法的案件時,一如其他案件,都是獨立公正地履行司法職務,不受任何干涉。就如何根據港區國安法處理被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的保釋申請,終審法院在二月九日頒發的判案書中已訂下相關原則。強調《基本法》、港區國安法及《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保障被告人享有公平審訊的權利。又稱在首宗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違反國安法規定罪行的案件中,被告人一方接受在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而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他仍可享有公平審訊。

律政司指出,基於迴避待決案件(sub judice)的法律原則,任何人都不應評論司法程序尚在進行的案件。

4名聯合國人權特別報告員發聲明,指深切關注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爭取及煽惑他人參與六四非法集結,又質疑國安法影響公平審訊,要求港府立即廢除國安法及獨立檢討國安法,直至符合人權及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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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林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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